依法令禁止商品不得於 LINE MART 買賣市集販售。 全面禁止刊登商品如下,如有違規者,LINE MART 經營團隊將會主動停止刊登相關商品。
1. 酒類
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. 5之飲料、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,包括樣品酒、紀念酒…等。
依《菸酒管理法》第30條規定:「酒之販賣,不得以自動販賣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」,如有違反法規,處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鍰處分。
2. 菸及外觀印有菸品品牌之商品
依《菸害防制法》第5條規定:「販賣菸品,不得以自動販賣、郵購、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」,如有違反法規,處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處分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同法第9條規定:「菸品廣告,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,以及不得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作為宣傳」,如有違反法規,處新臺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處分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3. 藥品、醫療器材、醫療服務相關商品
依《醫療法》規定: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與販售」。
4. 農藥
依《農藥管理法》第26條規定:「農藥販賣業者,應置專任管理人員,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,始得營業。」 同法第29條亦規定:「農藥販賣業者,不得在營業場所以外販賣成品農藥」,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處分。
5. 軍警服飾、物品
依照《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》,警械屬於管制品,不能販售給一般民眾。 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假冒執法人員,也禁止刊登執法人員(如警察、憲兵等)所使用之含有勳章、徽章之服裝或用品,包括警棍、警銬、電擊棒及繡有徽章之軍警制服、帽子、證件等物品。
若違反恐涉違反刑法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、徽章或官銜或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等罪,最高可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伍百元以下罰金。
6. 政府專用垃圾袋
依照《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》規定,未經各地方政府環保局同意,不得販售「專用垃圾袋」,也禁止使用作為商業促銷或各種活動贈品,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處分。
7. 彩券
係指政府(包括我國及外國政府)依法發行之彩券,例如:樂透彩、四星彩、及時樂、對對樂等,無論開獎日期是否已過期,皆禁止販售。 依《公益彩券發行條例》、《公益彩券管理辦法》等法規規定,只有合格的經銷商可以販售彩券,除發行機構、受委託銷售機構或經銷商外,不得販售。
8. 眼鏡
屬於必須經過專業人員診斷處方,才能使用之醫療器材,故禁止販售。 例如:近視眼鏡(包括有度數的太陽眼鏡)、遠視眼鏡、老花眼鏡、隱形眼鏡(包括拋棄式隱形眼鏡)、無度數之角膜變色片。 另外,本項規定並未限制您販售鏡框,不含有度數鏡片即可。
9. 保育動物及海洋哺乳類動物產製品
常見的海洋哺乳類動物,包含海牛、鯨、海豚、海豹、海獅、海象、海獺與北極熊…等。常見的產製品或食品,例如海豹皮毛、海狗油、海豹油、象牙、象骨...等。
依照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,以及行政院農委會公告《保育類動物或所有海洋哺乳類動物》之屍體、骨、油、角、牙、皮、毛、卵或器官之全部、部分或其加工品及食品,皆禁止販售。
10. 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
依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頒布《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》,禁止刊登販售,以及不得有廣告、促銷、廉價銷售活動。
11. 有價證券
包括股票、債券、公司債…等,得持以行使權利之投資或債權憑證(不論國別及年份),皆禁止販售。
12. 權利車
係指已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。債務人因未清償債務,為了躲避債權人取回擔保車輛,而私自將車輛遷移、出賣、出質、移轉、抵押或為其他處分。 依《動產擔保交易法》規定,意圖不法之利益,因此不得販售權利車。
13. 統一發票
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1條規定:「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」。 因此若於網路上販售統一發票、捐贈收據…等報稅憑證,將有助他人逃漏稅之嫌,則禁止販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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